擴展資料:
《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》相關法條:
第十三條 從保稅區進入非保稅區的貨物,按照進口貨物辦理手續;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的貨物,按照出口貨物辦理手續,出口退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。
海關對保稅區與非保稅區之間進出的貨物,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管理的規定實施監管。前款貨物或者物品,已經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收的,已納稅款不予退還?! ?br />
第十四條 從非保稅區進入保稅區供區內使用的機器、設備、基建物資和物品,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者物品的清單,經海關查驗后放行。